PART 4 其他有關合法申請登記民宿的審查、賦稅、及登記費用繳交說明
一、政府審查民宿登記案流程為何?
觀光旅遊局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實地現勘及書面審查方式,請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單位會同審查,符合規定者,即通知申請人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繳納規費三千元,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二、經營民宿相關稅賦有什麼規定?
(一) 所得稅: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三)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三、經營民宿至少應投保多少金額的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四、申請民宿要繳交多少費用?
申請設立登記應繳交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亦同。(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署行政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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