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3 民宿建築物相關規定也需要注意喔!
一、什麼建築物可以經營民宿?有無任何限制?
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民宿不得設置於集合住宅或地下樓層,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請。(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民宿建築物的設施應符合什麼規定?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應依建管法令有關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交通部觀光局 92 年函釋)客房數五間以下屬 H2 類組,免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客房數六間以上屬 H1 類組,應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建築物使用類組可至內政部營建署查詢 https://goo.gl/gjfvRy)
三、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什麼規定?
(一)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二)民宿建築物一樓之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二樓以上之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走廊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 走廊裝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 窗簾、地毯、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 1 樓為店舖、2 樓以上為住宅,可否申請 2 樓以上房間作為民宿?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9 款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為符合上開法規之民宿定義,民宿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所稱之『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自應以整棟建築物使用用途均為住宅為宜。所以住商混合之建築物或是純商業辦公樓是不可以經營民宿的喔!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署行政資訊系統)
(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FilePage?a=261)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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