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民宿登記申請人資格該注意什麼呢?
一、申請人和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可否申請民宿登記?
申請人(經營者)如非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會同所有權人,並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核對身分後申請,若所有權人未能會同辦理,使用同意書應依「公證法」規定,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四款)
二、民宿建物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該如何提出申請民宿?
民宿登記申請人如非土地或建物之唯一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提具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辦理。又出具使用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數,依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行使共有物同意權。
三、公司行號可以申請民宿登記嗎?
民宿登記得由房屋實際使用人提出申請並自行經營,所稱「實際使用人」係指自然人而言,並不包含公司及法人,另為符合民宿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之定義,申請人應設籍於該住所。所以公司行號是不可以申請民宿登記的喔!(交通部觀光局 94.4.7 觀賓字第 0940008949 號函)
四、經營民宿的申請人有沒有什麼限制?
以下限制條件的申請人是無法登記的(民宿管理辦法第九條):
(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至四十二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 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五) 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撤銷或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民宿登記證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署行政資訊系統)
(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FilePage?a=261)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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